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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银行应加强对离婚借款人贷款限制资格的审查

发布于:2021-01-30 被浏览:3537次

官网,银保监上海监管局1月29日报道,上海银保监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中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农村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港澳台地区分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胡建芳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城一策”、“一城一策”等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债务偿还收入比例、贷款限制等要求。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标的相关法人银行应加强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改进调查和检查的手段。加强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贷款、商业贷款等渠道非法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或者伪造首付凭证获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月抵押支出收入比和月债务支出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虚假流水、虚假凭证等虚假行为夸大偿付能力。

四、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按照我市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人,如非法获取首付资金、弄虚作假等,应拒绝其抵押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失信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严格管理个人住房贷款。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第一套中小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只向购买主体结构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六、加强信贷资金使用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的使用控制,加强使用预警。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或可疑用途的贷款。防止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被非法挪用到房地产行业。防止借款人或委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和中间结算等各种方式规避使用管理

七、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地产中介合作资格审查,实行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控和中介退出机制。对于发现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支持、配合“包装公司”帮助伪造贷款资格证明、收入证明等违法行为的房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提交上海市银行业协会。

八、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年6月以来发放的消费贷款、商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发展、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原因等。整改计划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目标等。发现违法行为,要从机制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借款人违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上海银监局将对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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