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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保险规范征求意见 中小型保险公司这样看待机遇和挑战

发布于:2021-01-09 被浏览:3128次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鑫,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夕,备受市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保险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征求行业意见。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1月6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创新,强调保险公司的合规性和做很多大事的能力。

2020年12月1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设定三个月过渡期,并于2021年2月1日实施。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明确监管,保险行业的一些人对相关产品的明确定义表示了期望,因为这将对中小保险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旦互联网保险扩张,保险公司可能不再受地域限制,铺设机构的成本可以用于产品创新。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征求行业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无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寿险业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

“这是对即将推出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方式的细化和补充。近年来,互联网渠道的优势明显,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通知》澄清了一些问题之后,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告诉《经济观察报》,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在不再受到地区限制后,将面临挑战。比如《通知》设置了明确的门槛,一些正在快速发展互联网渠道的公司甚至会受到影响。特别是长达十年的期限,可能会限制很多中小公司。希望监管能从综合考虑各主体的角度适当放宽限制,也能为中小保险公司在渠道创新上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表示,积极的一面是,《通知》在网上拓宽了个人保险的范围,明确了除护理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都可以做,包括十年以上的年金保险。但是其要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可能不是所有科目都能达到。比如,虽然全国范围内没有可以销售的分支机构,但费用补偿医疗有例外,部分健康保险险种会受到限制。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寻找合作伙伴来满足这一要求。

条件与红线

根据《通知》,互联网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其自营网络平台上,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公开宣传销售互联网寿险专营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应为独家产品,应接受独立核算和追溯定价监管。专属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护理险除外)、定期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年金险,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寿险产品。

《通知》在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互联网寿险产品的同时,对互联网寿险运营提出了技术能力、运营能力、服务能力等具体要求。此外,《通知》还圈定了一条清晰的红线: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乙级及以上;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连续四个季度高于100%,且

从以上门槛不难看出,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公司都有资格销售互联网寿险产品。在最新的偿付能力披露中,康军人寿、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前海人寿和中法人寿的综合风险评级为C。这也意味着许多中小公司要想利用互联网渠道,需要在资本充足率和公司治理方面加大努力。

“要求是连续四个季度达到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这可能会影响到很多依赖互联网渠道、推出很多网络名人产品的公司,”上述保险从业人员表示。

十年期年金险门槛提高

互联网保险新规即将出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比如《通知》要求经营互联网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做

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在产品设计上,《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主体,《通知》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

仅就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结果来看,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的寿险公司就有14家,而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可能更是使得不少险企受限,经济观察报记者发现在2019年的保费收入中,有仅40家人身险公司不足50亿元;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A亦是高门槛,在81家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中,综合风险评级为A的公司仅有40家。

长期险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准入条件上,“可能对有些主体来讲,原来在一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规定的话,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机构的主体也满足不了条件了,就不能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了;”上述从业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实施,可能是不小的冲击。”

要求建立定价回溯机制

对于中介机构,《通知》则提出了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近一年未收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要求。

在销售上,《通知》允许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目前各大平台首月1元、首月0元的促销方式,或许在《通知》正式出台后不再适用,而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因为这一问题点名四家保险公司和平台。

互联网技术在获客渠道上打开了想象空间,使得保险机构能够直接面对消费者,大幅减少了销售费用,但真正促进客户产生购买行为并非易事,市场上的产品设计也复杂多样。

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通知》特别提到定价回溯机制。

具体来看,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手续费高是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一大特点,在银保监会的多次通报中,也不难发现,为了应对市场竞争,不少公司报备一个费率,实际执行另一个标准,导致“报行不一”,而上述措施将有力缓解高手续费、上线炒停等现象。

业内人士建议适当降低门槛

根据中保协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2.2%。

尽管保费规模不断增长,但在销售上,互联网人身险仍以第三方渠道为主。《报告》显示,互联网人身保险的业务模式仍然以与第三方平台(渠道)合作为主,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官网)为辅。其中,2020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235.5亿元,占比为88.6%;同期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58.9亿元,占比仅为11.4%。

在朱俊生看来,由于《通知》中的一些限制,可能会进一步促进险企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会使得产销分离有更多的拓展空间。

但随着网络用户规模乃至整体网民数量增长率下降,互联网的流量红利正在逐渐消退,除规模保费排名前列的公司可依靠其母行或集团庞大的客户资源外,这也意味着其他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的获客成本越来越高。

而对于中介机构的影响,一位原保险中介平台董事长发文称,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又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监管层一直比较关注中小主体的发展,也鼓励他们走差异化竞争道路,互联网渠道的创新很重要,”朱俊生表示,现在是在征求意见稿,行业内很多意见会反馈到监管部门去,我的想法是相关门槛能否适当降低一点,监管做了很多考量是在防范风险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一定要把它完全作为门槛,这样就会使得很多主体被挡在外面,对于一些公司能做多大规模,可以做一些适度的考量和限制。

标签: 互联网 人身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