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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办法:在住所以外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发布于:2020-11-10 被浏览:2993次

修订草案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先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根据银监会2020年立法计划,银监会人身保险部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期就修订草案征求了各保险公司的意见。

与《办法》修订前后的内容相比,修订草案主要是根据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修订。

今年8月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属地监管改革已经启动,64家保险公司由地方银监局监管。在此背景下,修订草案第一章增加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变更和撤销进行管理”一条。

修订草案第二章《总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先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具体到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门槛,则进一步细化。如“前一年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达到足够的二级”修改为“前一年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75%”;在“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的基础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价结果在C级以上”;此外,增加了“遵守法定责任准备金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和“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等表述。

在保险经营许可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如增加“保险公司分公司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修订草案增加了两章《分支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分支机构可以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业务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得跨业务区域变更;保险公司可能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申请撤销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审慎决策,规范程序,控制风险,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