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盐假食用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假冒食用盐作为皮革、化工等工业用盐,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对社会和公众造成的损害承担公益赔偿责任。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孟默波、李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食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15万元。此外,他们还要向公众道歉,并支付超过4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据悉,此案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
2019年3月,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发现犯罪嫌疑人孟默波、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我院公益诉讼科。
经调查,2016年5月至事件发生时,孟默波在南岗区镇租住村民住宅,雇佣工人,任意改变化工、皮革制造行业使用的工业盐用途,加工生产假冒“中盐”牌食用盐,并将成品假冒食用盐多次出售给李。李还在向外界销售假中盐食用盐,知道孟默波用工业盐加工假食用盐。
检察机关了解到,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碘缺乏病分布区,居民每天需要食用碘盐来补充人体必需的碘。《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还定义了缺碘的危害。消费者食用不含碘的假盐后,发生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会大大增加,长期食用会对身体造成潜在损害。孟默波、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食盐,严重危害未明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确认李某某销售的假盐价值45130元后。
2019年5月,南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令孟默波、李在黑龙江省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2020年11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全力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判处被告人孟默波、李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并责令李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同时,被告人孟默波、李被判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人民币45.13万元。
普法小贴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以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