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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各级涨价 判刑5人

发布于:2020-12-02 被浏览:2967次

昨天上午,Xi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王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公开宣判。五人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六个月至七年监禁。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在安徽省注册成立了一家防护用品公司。由于自己品牌销售不佳,未经“3M”口罩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购买生产模具,生产大量假冒“3M”口罩出售。

今年春节前夕,爆发肺炎,王将16万多张假冒“3M”口罩发往安,全部卖给被告戴某某,非法销售金额79万元。代人非法销售金额100万元。被告柯某某、黄某某分别从戴某某处购买口罩21000只、4600只,以较高价格转卖。非法销售金额分别为17.1万元和5.885万元。被告杜某某从柯某某处购买口罩21000只,以较高价格转卖,非法销售金额212076元。经抽样鉴定,涉案口罩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商品,NaCl颗粒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合格口罩进行生产销售,未经检测口罩质量,直接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也构成《刑法》第140条、第21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按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戴某某、柯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均长期从事劳保用品业务,并有相应经验,但未审查经营资质和口罩质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均构成《刑法》第140条、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每个人销售金额的不同,依法对被告人按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戴某某、杜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依法追回各被告的违法所得。华商日报记者宁军通讯员王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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