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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江苏检察院出台措施保驾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发布于:2020-11-18 被浏览:3391次

今天上午(1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近制定的《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芳林表示,在办理民营企业犯罪和诉讼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内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案件6563起,涉案人员10304人,其中逮捕7528人,逮捕2776人;31,149人审查和起诉了20,727起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其中27,141起被起诉,4,008起未被起诉。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江苏省涉及私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普遍具有“两多一少”的特点:即涉案人数多,批准批捕起诉人数多,但不批捕不起诉人数相对较少。这表明,江苏省检察机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刑轻保、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在贯彻少捕慎诉、慎用强制措施的司法理念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六保”、“六保”的关键是保护企业。今年以来,各省级检察院不断开展专项调查,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在疫情冲击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下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和迫切司法需求,总结提炼各地积极探索的有效措施和机制。《意见》由五个部分和二十五个条款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四大司法理念,第二至第五部分从刑事起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法律监督重点和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江苏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机制。为落实新形势下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要求,努力实现“生存”、“留住”、“经营好”的目标,《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以新思维突破旧模式,积极创新绩效机制,优化司法办案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检察服务。

《意见》中有很多优化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措施。例如,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拘留,增强私营企业的安全感,要求严格执行私营企业涉案罪犯的一级审批机制,加强上级的指导;为了推进保护端口,加强诉前过滤功能,《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早期干预机制。对于不构成犯罪、不能以罪论处、或者可以采取从轻司法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干预;为有效疏通民营企业的救济渠道,《意见》规定了“涉及民营企业的信访快速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实行首责、优先处理、跟踪监督、限期反馈;为了给正在服刑的私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处理企业事务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监管场所探索建立处理企业紧急业务的“绿色通道”,通过视频实现“家访监狱”。此外,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综合监督,也是检察机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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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媒体新闻中心/杨愚人网通讯员/詹冬冬主编/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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