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有用吗(不动产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等待交房 遭遇卖家毁约
2017年8月18日,张永杰与周家父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永杰向两被告购买位于东台市开西公寓的房屋及车库,房屋总价为88万元,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16万元,其余70万元在交房时结清,双方约定由周家父子协助张永杰取得相关房产证。
房价上涨 卖家退款毁约
2017年年底开始,东台市房价升温,周家人却开始后悔卖掉了自己的公寓房,随后周勇以办手续需要使用原件为由,从张永杰处取回相关材料取消合同。2018年3月15日,气愤的张永杰来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将周青、周勇父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家父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永杰交付合同约定的相关房产。
未取得房产证 法院将如何审理
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主审法官也慢慢地了解到,这套涉案的房屋尽然是一套拆迁安置房。原来,2017年8月2日拆迁户周家父子向东台市东台镇公园南侧地块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请求,先借用以及选定的安置房,于是征收办公室向东台市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指挥部出具《关于被拆迁户周青借用安置房的报告》,为周家父子申请借房。
法院调解无果 原告利益如何保障
主审法官向张永杰释明,希望其变更诉讼请求,改为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但是张永杰始终认为,按照惯例,借用房就是安置房,只是需要等待时间办理房产证,因此坚持要求周家父子履行合同。
买家满心欢喜等待交房,卖家见利忘义中途毁约。买家愤然告上法庭,卖家退款毁约不履行,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交易是否合法?法院怎样判决?8月4日12:17《法治天下》为您讲述《转卖安置房》。
法官寄语
日常生活中,大家尽量不要去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如果确实需要购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双方应该签订详细的合同,将未来可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带来的责任、赔偿等进行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时,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和处置。